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态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環境空氣中顆粒物(PM10和PM2.5)的自動測定方法,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自動測定環境空氣中顆粒物(PM10和PM2.5)的β射線法。
本标準的附錄A、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标準為首次發布。
本标準由生态環境部生态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标準司組織制訂。
本标準起草單位:遼甯省大連生态環境監測中心。
本标準驗證單位:廣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哈爾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遼甯省生态環境監測中心、遼甯省沈陽生态環境監測中心、撫順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和營口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标準生态環境部2020年2月12日批準。
本标準自2020年4月12日起實施。
本标準由生态環境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