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将啟動全國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相關技術要求全文發布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關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論述,踐行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加強地下水監督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号)和《全國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有關要求,我部決定開展全國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
地下水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資源和生态環境功能,對保障我國城鄉居民生活和生産、支撐經濟社會發展意義重大。上世紀70年代以來,地下水不合理的開發利用,引發了一系列生态環境地質問題。
保障地下水合理開發利用,加強地下水監督管理,是黨和國家賦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确定地下水管控指标是地下水監督管理特别是地下水超采治理的重要抓手,也是水利行業強監管的重要内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科學劃定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水位控制指标,明确地下水取用水計量率、監測井密度、灌溉用機井密度等管理指标,推動實現地下水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維護區域生态安全。
二、加快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技術要求(試行)》(以下簡稱《技術要求》,見附件),抓緊開展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水位以及地下水管理控制指标确定工作。
地下水超采區要結合《規劃》目标要求及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标與目标壓采量,确定2025年平水年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考慮不同來水條件的地下水水位控制阈值。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以地級行政區為單元,确定2022年、2025年地下水取用水計量率、地下水監測井密度以及灌溉用機井密度等管理指标。地下水超采區将管理指标分解到年。
三、規範地下水開發利用監督管理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流域管理機構應以批準的地下水管控指标為依據,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加強地下水開發利用監督管理。要按照分解後的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制定地下水年度取用水計劃,并落實到取用水戶。加強地下水取用水事前、事中、事後管理,确保取用水戶按要求合理有序開采。對已經超出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标的,不予批準新增取用地下水。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确定的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加強水位動态監控,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下水水位超出控制指标的情形發生。已開展地下水水位劃定工作的地區,相關劃定标準與《技術要求》一緻或嚴于《技術要求》的,可按原水位劃定成果繼續執行;不能達到《技術要求》規定的,應按《技術要求》予以調整。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建立地下水預警體系。要結合當地實際,加快推進地下水管理指标落地,不斷增強地下水開發利用管控能力。
四、做好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的組織推進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各流域管理機構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機制,抓好責任落實,确保工作落地。要注重發揮好相關部門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于2020年11月底前,将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成果報我部。各流域管理機構對相關工作成果進行複核。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組織有關單位對地下水管控指标劃定工作成果進行技術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實施,報我部備案。
我部将在中國水利教育培訓網同步開展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技術培訓,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學習培訓。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将會同各流域管理機構、南水北調規劃設計管理局、水資源管理中心、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等單位,加強對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的技術指導和跟蹤。
附件:
1總則
1.1 為指導全國地下水開發利用與保護,加強地下水監督管理,實現地下水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規定,制定本技術要求。
1.2 本技術要求規定了我國地下水管控指标的确定方法,适用于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地下水管理指标的确定工作。
1.3 工作範圍包括平原區、地下水開發利用程度較高和有開發利用與保護意義的山丘區,以及地下水局部重點防護區域。
1.4 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可持續利用原則。應在維護地下水良好生态環境,實現采補平衡的前提下,适度合理開采地下水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合理需求,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2)因地制宜原則。應在綜合分析區域水資源狀況、水文地質條件、用水需求、生态環境維系、地質災害防治,以及地下水開發利用現狀等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确定符合區域實際情況和管理需求的管控指标。
(3)統籌兼顧原則。經濟社會對地下水資源的需求應與當地地下水資源相适應,兼顧近期與長遠需求的合理性,根據相關規劃和超采區治理方案,科學合理确定地下水管控總體目标與階段性指标。
(4)适時調整原則。不同時期地下水管理需求存在差異,應根據水資源配置格局變化,适時調整地下水管控指标,動态管理。
2一般規定
2.1 本技術要求提出的地下水管控指标分為地下水控制指标與地下水管理指标兩類。地下水控制指标包括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地下水管理指标包括地下水取用水計量率、地下水監測井密度、灌溉用機井密度等。
2.2 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應以《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全國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等相關文件和規劃為基礎。
2.3 基本概念
(1)淺層地下水
是指與當地大氣降水和地表水體有直接水力聯系的潛水以及與潛水有密切水力聯系的承壓水,是容易更新的地下水。
(2)深層承壓水
是指與當地大氣降水和地表水體沒有密切水力聯系且難以補給更新的承壓水,是不可更新或更新非常緩慢的承壓水。
(3)地下水超采區
是指在一定時期和區域内,地下水實際開采量超過可開采量,或由于地下水開采引起地下水水位呈持續下降态勢或産生生态地質環境問題的區域。地下水超采區包括淺層地下水超采區與深層承壓水開采區。
(4)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
是指在綜合考慮地下水可開采量及經濟社會合理需求的基礎上,根據水資源總體配置方案确定的多年平均降水條件下的區域地下水年度允許開采量。
(5)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
是指根據地下水可持續利用、生态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的要求,以及地下水治理與保護階段目标,考慮不同降水條件下的地下水水位合理控制阈值。
(6)地下水水位年變差
是指一個完整日曆年内,年末地下水水位與上年度同期地下水水位的差值。地下水水位年變差為正,表示地下水水位上升;地下水水位年變差為負,表示地下水水位下降。
3.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确定
(1)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确定工作對象包括礦化度不大于2g/L的淺層地下水和深層承壓水。
(2)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明确的本流域或本省級行政區2020年、2030年規劃開采量,确定本流域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轄區内各水資源分區與行政分區不同水平年的地下水(淺層地下水、深層承壓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
(3)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實際情況,考慮不同水文地質單元,可采用水資源分區套地級行政區和縣級行政區,作為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确定的基本單元。
(4)基本單元地下水取用水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單元的地下水可開采量,防止出現新的地下水超采區。
(5)對于超采區,不應再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同時,應加快地下水超采治理,逐步實現采補平衡;對于地下水基本處于采補平衡狀态的地區,地下水開采應維持現狀水平。同時,也可根據當地水資源總體配置,适度減少地下水日常取用水量,提高水源儲備能力;對于有地下水開發利用潛力的地區,可根據需求與水資源配置方案,适當增加地下水取用水量。
(6)深層承壓水原則上不作為日常開采的常規水源,隻作為戰略儲備水源或應急水源,嚴禁新增取用水量,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減少取用水量,直至正常年份實現禁采。
3.2 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分解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确定的本轄區内所有基本單元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之和不應大于《全國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明确的各省級行政區規劃開采量。
(2)可采取規劃分析法、權重分解法等方法,綜合分析,将省級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