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 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 号)和《排污許 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 48 号),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 範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規定了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 可排放限值确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台賬和排污許 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标準附錄 A~附錄 H 為資料性附錄。 本标準為首次發布。
本标準由生态環境部亚博地址:环境影响评价與排放管理司、法規與标準司組織制訂。 本标準起草單位:生态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青島歐
賽斯環境與安全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規劃總院、青島中石大環 境與安全技術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準由生态環境部于 2020 年 03 月 04 日批準。
本标準自 2020 年 03 月 04 日起實施。 本标準由生态環境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