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态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污水監測的相關技術要求,制定本标準。本标準規定了污水手工監測的監測方案制定,采樣點位,監測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交接,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技術要求。本标準是對《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範》(HJ/T91-2002)中污水監測技術規範部分的修訂。本标準首次發布于2002年,原标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内容如下:——增加了附錄A,給出常用污水監測項目的采樣和水樣保存要求;——删除了建設項目污水處理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應急監測、資料整編等内容;——修改了适用範圍、術語和定義中污水内容的相關表述;——完善了采樣點位、監測采樣、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相關内容。本标準自實施之日起,國家環境保護标準《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範》(HJ/T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監測的部分廢止。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态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實施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監測,規範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安裝技術要求,制定本标準。本标準規定了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組成部分,水污染源排放口、流量監測單元、監測站房、水質自動采樣單元及數據控制單元的建設要求,流量計、水質自動采樣器及水質自動分析儀的安裝要求,以及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調試、試運行技術要求。本标準是對《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範(試行)》(HJ/T353-2007)的修訂。本标準首次發布于2007年,原起草單位為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名稱修改為《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安裝技術規範》;——删除了數據采集傳輸儀和UV水質自動監測儀的安裝要求;——增加了流量監測單元、水質自動采樣單元及數據控制單元建設要求;——增加了電磁流量計、總氮(TN)水質自動分析儀的安裝要求;——增加了監測站房布局圖(推薦)、調試報告、試運行報告等相關技術圖表;——修改了水質自動采樣器、超聲波明渠流量計、化學需氧量(CODCr)、總有機碳(TOC)、氨氮(NH3-N)、總磷(TP)、pH水質自動分析儀及溫度計的安裝要求。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範(試行)》(HJ/T353-2007)廢止。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态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驗收技術要求,制定本标準。本标準規定了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驗收條件及驗收程序,水污染源排放口、流量監測單元、監測站房、水質自動采樣單元及數據控制單元的驗收要求,流量計、水質自動采樣器及水質自動分析儀的驗收方法和驗收技術指标,以及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維護方案的驗收内容。本标準是對《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範(試行)》(HJ/T354-2007)的修訂。本标準首次發布于2007年,原起草單位為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名稱修改為《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驗收技術規範》;——删除了數據采集傳輸儀和UV水質自動監測儀的驗收要求;——增加了流量監測單元、水質自動采樣單元、數據控制單元的驗收要求;——增加了超聲波明渠流量計、水質自動采樣器、總氮(TN)水質自動分析儀的驗收方法及指标;——修改了化學需氧量(CODCr)、總有機碳(TOC)、氨氮(NH3-N)、總磷(TP)、pH水質自動分析儀及溫度計水質自動分析儀的驗收方法及指标。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範(試行)》(HJ/T354-2007)廢止。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态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實施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監測,規範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運行技術要求,制定本标準。本标準規定了運行單位為保障水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穩定運行所要達到的運行單位及人員要求、參數管理及設置、采樣方式及數據上報、檢查維護、運行技術及質控、系統檢修和故障處理、檔案記錄等方面的要求,并規定了運行比對監測的具體内容。本标準是對《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範(試行)》(HJ/T355-2007)的修訂。本标準首次發布于2007年,原起草單位為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名稱修改為:《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範》;——删除了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分析儀的運行技術要求;——增加了水樣采集的方式和監測數據的獲得頻次以及數據上報的要求;——調整了運行過程中的質控手段,明确了各指标的計算方法。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範(試行)》(HJ/T355-2007)廢止。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範水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有效性判别技術要求,制訂本标準。本标準規定了利用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獲取的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總磷(TP)、總氮(TN)、pH值、溫度和流量等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判别流程、數據有效性判别指标、數據有效性判别方法以及有效均值的計算。本标準适用于利用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獲取的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總磷(TP)、總氮(TN)、pH值、溫度和流量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判别。本标準是對《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别技術規範(試行)》(HJ/T356-2007)的修訂。本标準首次發布于2007年,原起草單位為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名稱修改為《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數據有效性判别技術規範》;——删除了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分析儀與實驗室國家标準方法進行實際水樣比對——修訂了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水質自動分析儀與實驗室國家标準方法進行實際水樣比對試驗和标準樣品試驗的數據有效性判别要求;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别技術規範(試行)》(HJ/T356-2007)廢止。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态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的技術性能,制定本标準。本标準規定了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的技術要求、性能指标及檢測方法。本标準是對《環境保護産品技術要求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HJ/T377-2007)的修訂。本标準首次發布于2001年,原标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2007年為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名稱修改為《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增加儀器的檢測範圍,區分檢測範圍與儀器量程範圍;——增加示值誤差、定量下限、記憶效應、氯離子影響試驗、環境溫度影響試驗、有效數據率、最小維護周期、一緻性等性能指标;——修改了零點漂移、量程漂移、重複性、電壓影響試驗和實際水樣比對試驗等性能指标。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環境保護産品技術要求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HJ/T377-2007)廢止。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态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氨氮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的技術性能,制定本标準。本标準規定了氨氮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的技術要求、性能指标及檢測方法。本标準是對《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101-2003)的修訂。本标準首次發布于2003年,原标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本次為首次修訂。——名稱修改為《氨氮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增加儀器的檢測範圍,區分檢測範圍與儀器量程範圍;——增加示值誤差、定量下限、記憶效應、電壓影響試驗、pH影響試驗、環境溫度影響試驗、有效數據率、最小維護周期、一緻性等性能指标;——删除儀器原理要求,不區分電極法與光度法,删除相應的響應時間指标;——修改了零點漂移、量程漂移、重複性和實際水樣比對試驗等性能指标。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101-2003)廢止。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态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六價鉻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的技術性能,制定本标準。本标準規定了六價鉻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的技術要求、性能指标及檢測方法。本标準是對《六價鉻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HJ609-2011)的修訂。本标準首次發布于2011年,原标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皮革和制鞋工業研究院等7家單位,本次為首次修訂。――名稱修改為《六價鉻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新增了離子幹擾、記憶效應、環境溫度穩定性等現場适用性指标。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六價鉻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HJ609-2011)廢止。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态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的技術性能,制定本标準。本标準規定了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的技術要求、性能指标及檢測方法。本标準首次發布于1996年,原标準起草單位為水利部重慶水文儀器廠等3家單位,第一次修訂為2007年,本次為第二次修訂。――名稱修改為《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環境保護産品技術要求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HJ/T15-2007)廢止。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态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水中苯系物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标準。本标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苯系物的頂空/氣相色譜法。本标準與《水質苯系物的測定氣相色譜法》(GB/T11890-1989)相比,主要差異如下:——名稱修改為《水質苯系物的測定頂空/氣相色譜法》;——将分析用填充柱改為毛細管柱,采用全自動頂空進樣器進樣代替手動頂空進樣;自本标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89年12月25日批準發布的《水質苯系物的測定氣相色譜法》(GB/T11890-1989)在相應的環境質量标準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準實施中停止執行。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态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土壤粒度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标準。